(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核查走访,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突发性、特殊性情况需应急救助的,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先救助后补办审批手续。
六、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临时救助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二)从民政部门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5%用于临时救助。
(三)在保证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可以从县级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中提取5%的临时救助资金。
(四)从接受的非定向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各县(区)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帐,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非定向社会捐助的物品实行无偿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不得侵占、贪污、挪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救助管理和监督
(一)临时救助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规范帐目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的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二)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防止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