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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因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害,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因子女在高中阶段上学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级救助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城乡困难家庭。

  (六)在越冬取暖、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期,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七)在本辖区居住并有固定住所,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八)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九)因打架斗殴、吸毒、赌博、卖淫嫖娼、酗酒、自杀、器官移植、康复医疗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暴等自然灾害,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或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民政部门以抚慰形式直接救助,每年每个家庭原则上救助一次。救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每户每次救助不超过2000元。救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张家口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家庭成员收入和致困原因等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张家口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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