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政办字〔201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张家口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将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日常生活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六)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本辖区户口并居住,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20%的农村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