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资单体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 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4)现有内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5)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在我市设立具有总部性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著名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机构,新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财税、土地、奖励政策,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6.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1)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外资到位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2)对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内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3)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照到位资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4)对引进的技术、品牌、创意和管理方式,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折资,视同引进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奖励。
四、服务保障政策
7.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联包制度,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国内外客商的政策咨询、项目受理、代理及投诉等相关事宜,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建设项目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项目情况,最大限度予以减免优惠,在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
9.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有效文件齐备的随到随办。一般进口设备的检验及残损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个别单证不全但不影响商品检验检疫的,可先检验检疫放行,限期补齐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