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为鼓励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4+3”产业(旅游服务业、新型能源业、食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电子信息业、矿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范围
1.凡从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项目(含品牌、创意、管理方式)、资金、技术等均属于招商引资范围。
2.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所有产业向外来投资者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4+3”产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生态环境项目、交通及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财税优惠政策
3.境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返还,4-6年返还50%。
4.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1000-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分支机构设在中心城区奖金由市财政列支,设在县区奖金由县区财政列支。证券、期货、保险等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视实际注册资本及影响力大小,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三、奖励政策
5.奖励项目单位
(1)新建外资单体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
(2)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