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并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进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承办人询问;

  (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