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的意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工作,发现发热和流感样病例要做好登记,对其进行自我防护指导,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排查隔离工作。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做好物资储备,建立完善物资调拨和使用的工作流程。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对防控科技问题进行攻关研究,解决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监测工作。外侨、对台工作部门负责对外籍、港澳台人员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涉外人员疫情的领事通报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涉外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防控工作,对发热和流感样病例人群劝阻乘坐公用交通工具,防止疫情传播。新闻宣传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强化正面舆论引导,依法及时公布疫情形势和防控措施,强化舆情监测,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坚定公众战胜疫情的信心,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其他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全面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主动配合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三、落实单位责任,完善社会单元防控机制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防控工作责任人、机构、人员和目标,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防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暴发。要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有发热和流感样症状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生活安全稳定。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的指导,指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工作。各级疾控机构指导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人员培训、疫情和相关信息报告、医源性感染控制、病例诊断等工作;各级疾控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等工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并落实;制定疫苗接种相关工作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指导落实各县(区)首起暴发疫情处置工作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组织和指导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评估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做好病例相关资料的收集;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病例标本采集、保存和运输;开展病例标本的病原学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及时对疫情动态进行分析,提出防控策略改进措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聚集性病例疫点处置,社区、学校暴发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负责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和每日信息收集报告,做好病例标本和密切接触标本的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员培训、疫情和相关信息报告、医源性感染控制、病例诊断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常规防控工作;负责健康教育、消毒等防控措施的落实和技术指导;负责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监测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