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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商务系统先进企业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6.港口企业:符合评选基本条件,设定外贸货物年吞吐量权重为60%,质量指标权重为15%,纳税指标权重为15%,就业指标权重为10%等四项考核指标,由各市据此考核计分推荐本市参评企业名单,省商务厅综合考核择优选取前4名列入初选名单。

  五、推荐材料

  1.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商品交易市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拍卖、典当企业等: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意见、2009年度及2010年1-10月份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2.对外贸易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意见,被推荐企业的海关编码及进出口额,集团企业要同时列明所属子公司(控股在50%以上)名称及海关编码。

  3.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意见及被推荐企业的相关指标及得分情况。

  4.其他材料:各类参评企业均需提供县级以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表彰方式

  由省商务厅颁发“山东省商贸流通先进企业”和“山东省外经贸先进企业”奖牌。

  附件1:
评选指标

  一、规模指标

  1.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满分70分)

  完成营业额大于等于10亿美元,得70分;

  大于等于2亿美元,小于10亿美元,得60分;

  大于等于1亿美元,小于2亿美元,得50分;

  小于1亿美元,得40分。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满分70分)

  外派人数大于等于1500人,得分70分;

  大于等于1000人,少于1500人,得分60分;

  大于等于500人,少于1000人,得分50分;

  (3)境外投资企业(满分60分)

  对外投资额大于等于5000万美元,得60分;

  大于等于2500万美元,小于5000万美元,得40分;

  大于等于1500万美元,小于2500万美元,得20分;

  (以上得分以今年1-11月份统计数据为依据)

  2.港口企业

  外贸货物年吞吐量大于等于1亿吨,得60分;

  大于等于5000万吨,小于1亿吨,得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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