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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湘证监机构字[2009]11号)


辖区各证券公司:

  为做好湖南辖区2008年度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及时督促本公司已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年检申请材料。逾期报送的,我局将不予接受。

  二、各证券公司应督促参检人员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号》的具体要求填写《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见附件):

  1、参检人员如实填写《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签署表内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2、参检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的两名推荐人应分别为其出具年检意见,并对其《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进行审查。推荐人发生变动的,应当说明原因。

  3、推荐人对《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隐瞒、漏报等问题进行确认。推荐人发现《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存在严重虚假或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应要求参检人员更正,参检人员拒不更正的,推荐人应当拒绝签署年检意见。

  4、年检意见应当包括参检人员在上一年度工作职责变化情况、履职情况、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诚信表现以及推荐人对《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隐瞒、漏报等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通过本次年检。

  三、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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