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灾情续报。重大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报市民政局;
(3)灾情核报。县(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抽样、典型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评估、会商,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县(区)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报省。
5 应急响应
5.1 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5.2 灾害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特大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5.3 应急启动条件
5.3.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启动响应(图2略)。
5.3.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预案。
5.3.3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标准可酌情降低。
5.3.4 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4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市本级设四级响应(图3略)。
5.5 应急响应措施
5.5.1 市减灾委办公室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3)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区)的灾情汇报;
(4)视情况向灾区派出相应的工作组和专家组;
(5)以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I、II级响应);
(6)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5.5.2 组织协调
(1)由决定进入相应启动等级的领导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3)市民政局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