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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3.6.2 完善救灾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预案及演练
  3.7.1 县(区)、乡(镇、办)、社区、村(居)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
  3.7.2 县级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3.7.3 每年组织一次县(区)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3.7.4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7.5 易灾地区要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4 预警预报与灾情报告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4.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4.2 灾情报告
  4.2.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4)已救济包括:投亲靠友人口、借住房屋人口;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灾情报告程序
  (1)灾情初报。凡发生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县(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2小时以内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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