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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警滨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3.1 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预算法》,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2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水平。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3.1.4 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到位。
  3.2 物资准备
  3.2.1 市、县(区)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储备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
  3.2.2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3 通讯保障准备
  3.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并覆盖市、县(区)、乡镇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2 以市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 充分发挥国家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等系统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体系。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市民政局及灾害频发县(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
  3.5.3 组织民政、气象、卫生、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各方面专家,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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