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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滨政办字〔2009〕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新修订的《滨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滨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规范完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动并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和《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5 指导方针
  灾害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预算救灾资金和储备救灾物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综合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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