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和畜牧兽医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信息产业、人防部门、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公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外经贸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相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驻滨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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