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附件7.2。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驻滨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按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