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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1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5)预警区域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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