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自7月1日至10月15日)。
1.新建建筑:对已通过规划、施工图审查审批,尚未开工的新建建筑,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对规划、施工图纸进行审查修改。2.在建建筑:对已开工在建的采暖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由建管部门负责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内容,增加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确保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热力公司不予供热。3.既有建筑:既有大型公建和非居住建筑由产权单位在热力公司的指导下安装热计量与温控装置;节能达标、未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居住建筑,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组织、各业主出资统一采购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热力公司负责安装;节能不达标、未安装供热计量的居住建筑,由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改造计划,确保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50%的改造计划。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计量热价和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购置安装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从2010年采暖期开始,所有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采暖建筑要全部实行分户计量、按热计量收费。
(二)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把好项目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热计量器具监管及房屋销售等环节。凡在我市范围内销售、安装和使用的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应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应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纳入推荐目录。市建设部门负责监督供热计量、温控、调控装置的采购。对不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所安装的热计量器具未列入推荐目录,达不到相关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不予并网供热。
新建建筑和纳入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安置的购置及安装,由开发单位和原产权单位负责,由供热企业依据供热计量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备案,不予供热。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