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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滨州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1.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7.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教训、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9.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七)非调查处理范围内事故的处理。
  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2.由于人员伤亡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3.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批复下发给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二)责任追究的落实。依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处理意见。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中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以上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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