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滨州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原则: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等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组,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1.技术原因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意见,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2.管理原因调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3.综合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4.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