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至8月20日,对城市公共绿化、公共卫生、建筑施工等使用自备井取水的行为进行整治。
(四)督促检查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个县(区)抽查3至5家单位。对当地查处确有困难的“钉子户”,进行现场督办,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解决不了的,申请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由上级部门直接依法进行处罚,在全省给予通报。
(五)建章立制和总结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依法、有序管理水资源的长效机制。核实本县(区)各行业用水总量,为下一步用水总量分配做好基础工作。将整治情况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为切实搞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推进。
(二)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承担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任务。
(三)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协调会议,制定落实相关政策,跟踪了解行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向市工作小组及时汇报反馈当地贯彻落实情况。建立联动机制,对存在的违法取水用水案件,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当地解决不了的,可提请上一级工作小组挂牌督办。
(四)对于在专项整治期间,按要求主动封闭自备井,改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供水企业减半收取供水配套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业经检查验收使用自来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水利局统一发放“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牌”。经批准继续使用自备井的,严禁超范围供水,严禁对外转供,违者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转供方和使用单位行政处罚,并拆除取水设施。
(五)取水设施的封闭拆除由水利部门组织人员按专业技术要求实施,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相应的专项经费。拒不封闭取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依法组织强行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进行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的,从快、从简完善程序、补办手续、核准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