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
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
6.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
7.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水资源费征收的;
8.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细化整治重点和内容。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5月底开始,至2010年10月结束。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原则,以近年来水利执法工作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点问题,采取分区域逐户检查的方式进行。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28日至6月15日)。
1.各县(区)分别成立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
2.制定印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编制有关报表材料,做好资料搜集、整理前期工作。
3.确定办公场所,抽调执法车辆,配备执法专业设备,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
4.引入社会参与机制,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举报非法取水用水行为。
5.在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及时总结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区)实施方案请于6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县(区)对照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整治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主动整改的取用水单位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需要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6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和补缴水资源费。
(三)检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20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取用水户进行全面检查。坚持进厂到户,实地履勘,认真仔细地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拉网式详细排查。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调查取证后,按行政执法程序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每天检查的情况及有关数据、资料等及时进行整理、汇总。
7月1日至7月20日,主要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业等服务行业的取用水行为进行全面整治。未经审批,私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补缴水资源费,纳入日常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封填拆除取水设施,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7月21日至8月10日,主要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居民小区的取水、供水和用水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整治。已纳入管理范围的,检查其取用水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未经审批,私自取水用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要从重处罚;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刑法》有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私自开凿的自备井,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情况决定其封填和留用。允许留用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装表计量,补交水资源费,纳入正常管理;决定封填的,当场采取措施,实施封填。对较大规模自备地表、地下水源地,检查取水许可办理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未经论证审批、不符合水资源优化配置要求的水源地,提出改革方案,限期改造,依法补办相关事宜。居民小区中使用公共供水,只交水费而拒缴水资源费的,限期改正并令其补缴自2010年1月起所欠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