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主要实施部门是清理责任部门,对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二)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三)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鲁政办发〔2010〕2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自行清理。
五、清理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7月2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7月21日至26日)。各清理主体要召开专门会议,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集中力量和时间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阶段(7月27日至8月10日)。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整理成册,并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目录。要认真梳理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提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初步清理意见,并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见附件2)、拟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4、5)、依据以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上述材料必须于8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
(三)审查阶段(8月11日至31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审查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自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告(包括拟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据以及规范性文件文本)于8月31日前报送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汇总。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必须附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
(四)公布阶段(9月1日至30日)。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结果,在滨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市政府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将清理工作报告、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政府法制办。对确认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1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有关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于9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