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要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要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要事先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要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要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除进行正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管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经乡(镇、办)人民政府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未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