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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健全工程档案。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管养分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养护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管单位;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管单位;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所在辖区乡道、村道养护的监管单位和县道养护的管养单位,乡(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乡道、村道养护的管养单位。
  第三十八条 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及村道、乡道养路员管理。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需要,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购置必要的养护机具、设备,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当明确管养范围,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路段对养路员管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进行界定,建立档案,明确任务目标和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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