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以上(含四级)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含中型)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设计不得低于公路Ⅱ级荷载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法招标。具体程序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东公路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县道、二级以上乡道、村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开工、竣工报告制度,严格规范工序验收和工艺操作流程。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