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
第十五条 村内满足等级路标准的街道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家、省、市级补助资金,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地方配套资金实施监管,同时制定奖惩措施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按照“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符合当地的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应当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治理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村镇的路段应符合村镇的发展需求。
相应的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县道的建设、养护规划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规划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办)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