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编制本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按上级批复的建设、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组织审批、二级公路技术标准以下乡道、村道及中型以下桥梁的工程设计文件;
(七)组织审批乡道、村道项目的施工许可;组织乡道、村道及中型以下(含中型)桥梁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八)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
(九)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办)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新、改建及大中修工程,并协助实施县道的新、改建及大中修工程;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
(五)组织技术人员或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六)协助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办)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做好本村(居)内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工作,并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当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机制。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国家、省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的补助。
(二)中央划转资金。
(三)市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四)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五)单位和个人捐助,或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办)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