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乡(镇、办)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办)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三)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并审核县(区)农村公路规划;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并监管资金使用;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和养护计划;
(六)组织审批县道和二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的乡道、村道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的工程设计文件;
(七)组织审批县道项目的施工许可;组织县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
(八)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
(九)指导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乡(镇、办)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及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规划,协助乡(镇、办)编制乡道、村道规划;
(四)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协调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并负责资金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