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
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交通事业科学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包含其内的桥涵和附属设施、安全设施等。
农村公路编号和命名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编号及名称为准。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办)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和依法管理、安全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