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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开具正式发票。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乱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开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监督电话等;
  (二)建立健全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严格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车;
  (六)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七)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九)保持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建设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四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建设、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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