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开具正式发票。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乱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开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监督电话等;
(二)建立健全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严格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禁止超额停车;
(六)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七)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九)保持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建设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四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建设、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