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调查区域交通流量、停车需求、道路规划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该区域车辆停放场所不足;
(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要;
(五)城市公交优先原则;
(六)其他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三十三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
(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