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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建设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相关图纸;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
  第二十二条 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结构或变更泊位数的,应当经规划、住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停车泊位数不得减少。停车场结构、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所有权单位或管理者应当在验收后7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四条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
  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五条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标线,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
  (二)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作好车辆自身的安全措施;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四)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使用明火、修车、试车、乱扔垃圾;
  (六)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顺行停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停放。

第四章 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停车场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停放和管理方案,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允许临时占用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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