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停车场具体规划、建设规模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停车场及公交车接驳站点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数量。
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需要和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