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
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停车场的使用管理。
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工商、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