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
滨州市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通过评价和分析重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增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相应对策,缓解交通压力、减少交通堵塞和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及各县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评审管理工作;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发改、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建立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并将评价工作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建成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