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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

  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在道路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公安部门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规划部门在道路建设时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规划要求进行设计,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道路立项时,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列入项目年度投资工程预算和投资管理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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