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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村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考核程序
  (一)综合考核程序
  1.各县(区)政府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照《宿迁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完成自评打分,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各县(区)政府于12月25日前将《宿迁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自评得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依考核内容分类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至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处通过审核材料和实地检查对各县(区)政府年度乡村旅游工作自评得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4.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评得分上报市目标办,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二)单项考核程序
  1.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考核:
  (1)各县(区)政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乡镇、村进行申报。各县(区)政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总体情况介绍(文字材料及光盘);
  ②《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自评表一式3份;
  ③依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各项考核内容制作的台帐资料3套(需依大类分订成册)。
  (2)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网上宿迁、宿迁旅游网等媒体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2.乡村旅游点评定考核:
  (1)各县(区)旅游局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各县(区)旅游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乡村旅游点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概况及创建工作情况介绍;
  ②《江苏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自评打分表一式3份;
  ③乡村旅游点经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材料;
  ④乡村旅游点各项设施、设备通过安全检测证明。
  (2)市旅游局组织市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和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宿迁旅游网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5)对检查得分较高,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我市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点的申创单位,向省旅游局推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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