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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村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村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92号 2010年9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乡村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乡村旅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全市各地发展乡村旅游工作的积极性,快速推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0〕100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一)综合考核包括:
  1.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情况;
  2.乡村旅游产品开发情况;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4.乡村旅游市场培育情况;
  5.规范乡村旅游管理情况;
  6.乡村旅游人才培训情况;
  7.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
  8.年度乡村旅游综合收入情况;
  9.乡村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单项考评包括:
  1.年度特色旅游乡镇创建情况;
  2.年度特色旅游村创建情况;
  3.年度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明星户)创建情况,包括生态休闲农庄、特色农业观光园、民俗风情园、农家乐等四种类型乡村旅游点创建情况。
  三、考核标准
  综合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宿迁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量化打分,依据得分率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单项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综合得分达到60分以上认定为宿迁市特色旅游镇(村)。根据《江苏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及说明(试行)》(详见附件3),对各县(区)申报的乡村旅游点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水平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在626分以上认定为宿迁市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明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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