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购置补贴。通过车辆广告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动员和鼓励市内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购置符合标准的公交车辆,参与公交企业的车辆更新改造。对确需更新改造或新增车辆而企事业单位赞助不足部分,凡符合改造标准和要求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给予每辆车购车款30%的资金补贴;对车辆等设施的智能化配备,按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车辆改造由点到面,逐步实施,补贴资金在车辆及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并购置安装后及时拨付到位。
2.运营亏损补贴。根据公交线路特别是新辟线路客流量较小的实际,以及承担公益负担(包括70岁以上老年人、学生、盲人、伤残警察、军人、市级以上劳模、高新技术人才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形成的支出,由市区财政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金额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根据上述补贴事项和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区公交一体化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补贴标准一年一定。
3.场站建设补贴。动员和鼓励企事业单位捐资赞助,推动公交场站的改造建设,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加快市公交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建设资金来源由市区财政每年给予市交通运输部门1000万元的资金补贴,从2011年开始,连续补贴3年,不足部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自筹解决。
4.相关税费减免。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市权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地方征收的相关基金,涉及公交运营及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资产的相关税费,财政、物价、地税、住建、公安等部门给予减免支持。对不能直接减免的,按“先征后奖”方式予以支持。
5.广告收益分配。公交站亭广告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公交事业发展。对已有站亭,广告收益主体和支付渠道不变。需要提升改造的,如原实施主体同意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改造的,仍由原实施主体实施改造,广告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原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期及原实施主体不愿意改造的,政府收回广告经营权另行公开拍卖,并进行改造。对政府投资新建站亭,由政府明确实施主体,广告经营权属政府所有,公开拍卖。对公交企业自筹以及政府补贴购置的车辆,车辆广告经营权归公交企业所有;对企事业单位出资购车支持公交经营的,车辆广告经营权归购车单位所有。公交广告发布与设置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和规定统一管理,广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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