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
(4)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2.政府资金投入前,市、县(区)卫投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3.市、县(区)卫投中心和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协议,被参股单位应向市、县(区)卫投中心开具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明。
4.政府资金以股份投入的,被参股单位要及时修改原单位章程,明确投入方与被投入方权利和义务。
5.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
6.政府投入的股份享有与被投入单位其它股东同等的受益权,但收益应折成股份后仍用于被投入单位的再投入。
7.政府投入的股份除医疗卫生机构破产、清算等原因或因政策调整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政府股份原则上不退出。
(二)借款
1.医疗卫生机构需先向卫投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
(4)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2.对各级政府以无息借款方式投入到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由市、县(区)卫投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以协议方式约定借款和偿还期限及用途,借款时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3.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期偿还。如逾期未还,则对逾期未还部分按协议加收占用费。
4.偿还的资金仍由卫投中心纳入发展资金管理,用于卫生事业再投入。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入的设备,以租赁方式进行管理。
(一)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由卫投中心租赁给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照设备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计算,每年收取约定比例的租赁费,直至设备报废。收取的租赁费纳入发展资金,用于对卫生事业发展再投入。
(二)对上级扶持、政府非全资购买的设备,购买设备不足的资金由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补齐后,由卫投中心租赁给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的设备价值和使用年限计算,每年收取约定比例的租赁费,直至设备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