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迁奖惩经费。在拆迁工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拆迁拆除任务的,按拆迁费用总额的1%提取奖励经费,用于弥补拆迁实施经费不足。因宿城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包括杆线迁移和地面附着物清理)超过两个月以及下达行政强拆批复后1个月内未落实到位的,分别扣除拆迁补偿经费总额的0.4%、0.2%,并追究有关行政责任。
四、拆迁项目管理和验收标准
在拆迁推进过程中,宿城区政府要根据拆迁管理政策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信访稳定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在加快拆迁进度、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的同时,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切实保护公共利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验收通过应达到以下标准:房屋全部拆除,渣土清运完毕;地面附着物(包括树木、庄稼、各类构筑物、坟头等)清理到位及各类杆线迁移到位。
经自验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拆迁人和宿城区政府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照验收标准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拆迁项目竣工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五、工作要求
拆迁各方主体必须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确保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资料齐全。拆迁人要充分发挥拆迁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运作机制,科学制定拆迁方案并监督实施,促进拆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宿城区政府作为拆迁属地推进主体,要专门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具体抓好拆迁工作推进,确保拆迁项目自拆迁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完成拆迁任务。市城管部门要做好违章建筑查处、拆迁工地环境卫生、拆迁渣土清运等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拆迁手续办理工作,原则上在接到拆迁人申请后三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拆迁资金监管、拆迁行为规范、拆迁效率监督等方面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拆迁管理职责,及时办理拆迁许可证和行政裁决手续,依法规范拆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全力维护市区健康稳定的拆迁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府新区和老城区范围内其他拆迁项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