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按照有关规定与宿城区政府签订拆迁工作协议;
12.完成市政府及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迁人必须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宿城区政府主要职责
1.参与拆迁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潢现场勘察测量评估,动员被拆迁人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配合建筑物及装饰装潢等附属设施丈量;
2.负责拆迁地块内违章建筑的拆除;
3.负责拆迁政策宣传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
4.负责具体拆迁补偿协议审核签订和补偿费的支付等工作;
5.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和用地纠纷处理;
6.负责具体组织行政裁决申请材料和诉讼案件应诉材料(保证及时、准确、真实),组织实施行政强拆;
7.负责拆迁范围内杆线、管网等迁移工作(费用由拆迁人预付50%,余款待工程结束按审计结果由拆迁人支付);
8.会同拆迁人责成拆除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制定拆除现场环境保护、扬尘及噪音控制等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责成拆除单位设置警示牌、警示灯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做好环境卫生及保洁工作;
9.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拆除单位及时完成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除;
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拆迁经费核定
拆迁经费主要包括拆迁补偿费、拆迁工作经费、拆迁实施经费、拆迁奖惩经费,分别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拆迁补偿费。由拆迁人组织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拆迁项目总体评估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报告5日内负责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评估结果按20%的比例抽取样本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与评估报告数据准确率在97%以上的,按照评估数据确认;准确率在90%至97%之间的按比例扣减;准确率低于90%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委托评估公司进行再评估。拆迁项目总体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工程量增减或拆迁政策调整造成拆迁成本变化的,须重新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拆除建筑物残值费40%的比例提取,在拆迁工作协议签订后和完成50%被拆迁户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分别拨付50%。
(三)拆迁实施经费。按照拆迁补偿总额的3%确定。根据拆迁进度分三次拨付,完成应拆除房屋户数50%时拨付实施经费30%,完成应拆除房屋户数80%时再拨付实施经费40%,余款待拆迁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