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府新区和老城区拆迁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79号 2010年8月25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一步落实拆迁工作属地推进责任,规范拆迁行为,加快拆迁进度,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城市快速健康发展,在严格执行《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府新区和老城区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府新区和老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市土地储备地块的拆迁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拆迁人主要职责
1.申办拆迁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等手续;
2.申办拆迁调查通知书和拆迁许可证;
3.组织选择评估单位;
4.会同宿城区政府按规定程序选择拆除单位和实施单位;负责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责成拆除单位遵守《
文物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
5.会同宿城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拆迁方案,就拆迁项目补偿和安置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6.出席拆迁行政许可听证会、行政裁决调解会和行政强拆听证会,配合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强拆申请、拆迁诉讼案件应诉并报送相关材料;
7.委托评估单位制作拆迁项目样本房评估报告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论证评审;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拆迁范围内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潢进行评估,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
9.筹集拆迁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结合拆迁进度,及时拨付拆迁补偿资金;
10.负责在宿城区政府确认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内容及补偿标准由宿城区负责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