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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4. 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完善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的量化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统计体系中,并按年完成各项量化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和公告。
  5. 广泛开展节水宣传。通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结合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世界环境日的定期宣传,不断创新宣传模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6. 全面开展三项创建活动。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5项)
  7. 制定城市节水规划。根据创建目标,对《宿迁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由市政府批复执行。
  8. 城市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制订封停地下水井实施方案,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和供水保障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并正常供水的区域有计划地逐步关闭自备水井。
  9. 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取得投资主管部门节水审查意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跟踪监管,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大城市节水执法稽查力度,对各种违反节水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使用。
  10. 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在不断完善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继续对年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用水的收取累进加价水费,促使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切实加强用水节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1. 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和污水处理费,并认真执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再生水指导价格。
  (三)技术考核指标(11项)
  12.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13. 市区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14. 市区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定额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 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 、GB/T18916.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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