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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11号 2010年5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
  (四)国家融资资金;
  (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第四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比选,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缴纳招标代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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