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各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区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县(区)优先安排。
二十六、城市、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垃圾场等土地开发的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七、治理和规范涉服务业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清理取消抑制性价格规定,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
二十八、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滨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服务业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探索有利于服务业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如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
三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后,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4050”等就业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