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力发展国内展览业。积极支持组织举办或承办与我市重点产业、优势资源等相关的展会活动,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会展活动等。对由市政府主办、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个人一定补贴;对积极申办、招揽并引进承办省级以上展会及培育成省级以上品牌展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对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根据展会性质、展位规模,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设立的会展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具体补助和扶持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局制定。
十三、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企业(包括咨询服务、会计审计、认证认可、文化创意、研发设计、信用评估、物业管理等),3年内,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20%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20%给予奖励。
十五、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保姆、家教、家庭保健、旧货收购、美容美发、家电维修、便民购物等)的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社区(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十六、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其配套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七、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市外服务业或工业大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自上缴税之日起,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2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后3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市外国内百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