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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五、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县(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市级给予全额返还,返还资金由县(区)建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对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对重点服务业园区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项目、大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具体扶持和补助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由当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20%给予奖励。
  十、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对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现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局制定;市统计局研究提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和统计办法。
  十一、加大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利型服务业企业,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2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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