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
(东府〔2010〕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必须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应把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信息如实告知承租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业主和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应对照整治标准自行整改。
四、凡未按照整治标准整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三小”场所和出租屋,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查封。
五、“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六、各镇街、村(居)委会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落实法定责任的,将予以严惩。
附件:“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
一、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