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历证书(原件)。
(2)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六、七条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人事处出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其中属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同时上报。
(5)《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1份由呈报部门留存,1份报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6)近期1寸正面同底片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考试用书
考试依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制定的《高级统计师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不统一编写考试用书和指定参考书目。
《考试大纲》的征订由各呈报部门于考试报名时一并统计,统一订购。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任职年限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
(二)考试合格人员将颁发考试合格证。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对是否使用省内标准,结合全省参考人员考试合格情况及统计人才队伍状况确定。符合报名资格条件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名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联合行文公布,并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网站上查询。